燃氣是易燃易爆物品,其設計、安裝、置換通氣等必須由燃氣專業人員嚴格按規定進行,否則很容易發生爆炸、火災等事故。但是有的用戶為了一己私利,鋌而走險私接私改燃氣管道或者私接燃氣閥門等方式盜用天然氣,完全將安全置之度外。偷盜燃氣是違法行為,市民千萬不要圖小便宜,一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害了自己也害了無辜的人,還有可能觸犯法律!
私自改動燃氣設施容易發生燃氣泄漏爆炸事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可以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并賠償燃氣公司有關損失;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醒廣大天然氣用戶,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敬請廣大用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安全、規范地使用管道燃氣。
那么,相關法律法規對偷盜天然氣是如何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而根據刑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檢查人員解釋,盜竊的公私財物中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因此,盜用天然氣而且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就能構成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