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復
國函〔2018〕5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批準《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時注明“經國務院批準”。《規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